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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开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02  
关于科技开发管理办法
校发[1996]173号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校在编教学科技人员、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及博土后人员在校期间,执行国家或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技术、物质条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均属北京大学。属于北京大学的成果,个人无权私自转让。
本校教学科技人员离退休、调出、自动离职及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校期间担任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北京大学。
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未经授权不得就其编制以外本校人员的科技成果与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
非职务研究开发成果必须由完成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经自然科学处确认后,方能予以承认。
第二条 本校各单位与校内外单位之间的各类科技开发项目均实行合同制管理。我校教学科技人员自选科技开发项目应报告本单位,并报科技开发部备案。
第三条 科技开发的各类技术合同经费必须进入校科技开发部帐户内,按学校科技开发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无合同或经费未进入科技开发部帐户的不予以立项,不计算工作量。
第四条 在职称评定时对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经营技术商品的人员,着重考察他们的应用技术成果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对贡献卓著者以多种方式予以鼓励。
第五条 为加强对科技开发的管理和投入,设立“科技开发风险基金”,以科技开发收入上缴学校部分的40%作为其中一部分,用以支持和扶植优秀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管理机构
第六条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我校的科技开发工作由科技开发部统一管理。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对外是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主要职能是:(1)管理、组织和协调各单位的科技开发工作;(2)审核、签署和登记各类技术合同;(3)管理各单位在校内外企业的技术股份;(4)管理“科技开发风险基金”。
第七条 各单位的科技开发工作应有专人分管,该负责人也是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委托的法人代理人,此项人员安排需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在科技开发部备案。
第八条 学校聘请若干名专家组成科技开发顾问组,与顾问组的联系由科技开发部负责。
三、技术合同及其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统一用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的名义,加盖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公章。凡无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未加盖科技开发部公章的技术合同,北京大学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签订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合同文本应按国家合同法规定统一用“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合作开发合同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规范文本。合同条款必须完整、责权利明确、技术内容和指标清楚。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技术合同洽谈、拟文和初审事宜。10万元以下合同由各单位法人代理人签署,10万元以上合同由科技开发部法定代表人签署。单位应在签约前一周将合同文本和《北京大学科技合同审批表》送科技开发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与校外单位合作的科技开发活动纳入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其合同的签订程序同第11条。
第十三条 涉及几个单位参加的技术合同,由牵头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洽谈,合同审批表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科技开发部审核。这类合同由科技开发部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或与校办企业之间的科技合作均应签订合同,此类技术合同由有关单位的法人代理人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送一份合同副本到科技开发部备案。必要时科技开发部可以担任丙方,以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凡需要校内职能部门给予条件保证的重大技术合同,须经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必要时应分送合同副本,以便校内协调。
第十六条 任何在编人员均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委托校外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就职务技术成果签署技术合同。在正常情况下各单位亦不得委托校外单位代签技术合同,特殊情况需经科技开发部批准并出具委托书。如发现代签合同与委托要求不符时,应及时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时应向有管辖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
第十七条 外单位委托本校有关单位代签技术合同时,必须先对所代理签约的技术合同了解清楚,取得对方正式委托文件,在授权范围内以代理方名义签约,不得以个人和本单位为缔约的一方给代理方签约,更不得有违法行为者代签技术合同。
第十八条 本校技术合同的签署地应注明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如合同签署地点另有约定应事先报科技开发部审核。
第十九条 凡以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名义对外签署的各类技术合同,由科技开发部到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合同登记手续,以便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以维护我校正当权益和声誉。各单位要按其所签技术合同的要求安排工作,定期检查,解决执行中的问题,重要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科技开发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履行中的技术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各单位应向执行人员查明原因,提出意见,填写《北京大学技术合同变更或解除申请表》,送科技开发部,并同时向对方说明情况,经协商一致双方正式签署书面协议后方为有效。不得单方修改、废止、口头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并报科技开发部;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违约必须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对方违约者应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我方合同签署人和承担单位向对方索赔。我方承担单位违约者,有关单位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科技开发部,需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必须经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由违约单位支付。
凡因没有了解对方法人资格和履行能力而签约,给我校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合同签署者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非不可抗拒原因,本校承担单位未能履行合同,或转让不成熟技术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承担单位及个人行政、经济责任。
凡属单位主管负责人过错而造成的损失,由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内单位之间技术合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参照第2l条、第22条、第23条解决。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在签约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索贿受贿,或将本校技术成果和技术(包括计算机软件)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私下交易,个人牟取私利,或损坏学校名誉,或侵犯学校权益,除追回非法所得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完成后,承担任务单位应填写《北京大学技术合同完成表》报科技开发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办法,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各单位制定的执行办法,需报科技开发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1996年5月31日第368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北京大学科技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大学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孟子·梁惠王》下(1) 85(总2359) 丙泊酚对脂多糖诱导的大鼠肺微血 关于科技开发管理办法 校发[1996]173号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校在编教学科技人员、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及博土后人员在校期间,执行国家或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技术、物质条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均属北京大学。属于北京大学的成果,个人无权私自转让。 本校教学科技人员离退休、调出、自动离职及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校期间担任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 关于科技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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